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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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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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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7.02.13
~
1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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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教國二字第1072404682A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4款第1目、第26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
─「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處(國教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三)電話:05-5522423
(四)傳真:05-534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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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於九十年十月九日制定,迄
今修正一次。參照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七條第二項規定,明定辦理實驗教育者得借用中小學場所。另就本縣國民
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場所之借用,須經本府核准,及本縣縣立中小
學場所之使用管理收費基準、本府委託辦理之活動得免予收費等事項,有
明文規定之必要,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申請使用本縣縣立中小學
場所,另如需使用本縣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場所者,須經
本府核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本縣縣立中小學長期、短期場所使用管理收費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各中小學應參考該長期、短期收費基準,訂定費用收取標準。(修正
條文第七條)
三、新增本府委託辦理之活動免收場所使用管理及清潔費;並新增辦理團
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舉辦之活動,亦為各縣立中小學得依實
際支出狀況,收取各項費用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申請使用學校游泳池者,應盡維護環境衛生之責。(修正條文第
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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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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