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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草案。
| 公告日期: |
1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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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7.09.12
~
10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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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社老一字第1072635786B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3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社會處老人福利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22號3樓。
(三)電話:05-5522671
(四)傳真:05-534061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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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訂定雲林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迄未修正。茲為避免與衛生福利部訂頒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重複規定,且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之精神,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旨如下:
一、因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對得申請津貼者之資格,已有明文規定,無須於本辦法重複規定,故資格之規定爰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使規範更臻明確及便於民眾申請,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受理申請機關及應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定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因發給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對合理居住空間之評定標準,已有明文規定,無須於本辦法重複規定,故評定標之規定爰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明定本辦法之審核程序,並增訂補正及申覆機制,以確保民眾權益。(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補助款之撥匯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為使社會福利資源有效利用,爰增訂不予核准、撤銷補助資格及追繳已(溢)領補助款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增訂本辦法未盡事宜時之補充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十、發給辦法已有相關規定,本辦法不須重複規定,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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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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