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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雲林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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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7.10.01
~
1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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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財產一字第1072203803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27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
─「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
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三)電話:05-5522152。
(四)傳真:05-537117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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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本府為使各縣有財產管理機關(單位)辦理委託經營有所依循,
業於以府行法一字第一O七二九OO三五六
A號令發布雲林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迄未修正,為使本辦
法更臻完善,及符合實務運作之需要,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合實務運作需求,修正放寬排除本辦法之範圍。(修正條文
第一條)
二、因標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命令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自治規則之名稱,而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及第十
三條規定之標準,並非指涉法規,爰修正為基準。(修正條文第
七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三條)
三、考量實務運作,公益性之委託業務,或受託人配合本府推動業務
上之行政目的,在委託期間內,顯難自負盈虧者,擬修正由委託
機關(單位)評估個案財務可行性,衡酌是否收取租金。(修正
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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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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