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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雲林縣指定縣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雲林縣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 公告日期: |
1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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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7.10.08
~
1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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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教學二字第1072434379B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5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
─「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
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三)電話:05-5522405
(四)傳真:05-535080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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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雲林縣指定縣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於
訂定,迄今修正一次。為配合教育部於修正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以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
提供學生適性學習機會及回應各地方政府發展實驗教育所需,爰將法規
名稱修正為雲林縣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並擬具本辦法
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之修正,爰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將縣立學校修正為公立學校,並增訂申請學
校總數比率上限。(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公立學校得主動提出申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正條文第二
條及第三條)
四、配合公立學校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方式變更,爰刪除「受指
定」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
一條)
五、配合本條例之修正,修正本辦法援引條次。(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
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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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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