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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雲林縣文化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九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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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15.08.28
~
11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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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府文表二字第1153819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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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修正機關:雲林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4款、第25條。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雲林縣全球資訊網」-「政令宣導」-「法令規章」-「地方法規」-「雲林縣政府主管
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yunlin.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案僅為少數條文修正,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法律字第1125021127號函釋意
旨,有訂較短之預告時間之必要, 縮短預告期間為3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
登公報之次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表演藝術科)。
(二)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10號。
(三)電話:05-5523160。
(四)傳真:05-5347101。
(五)電子郵件:ylhg68134@mail. yunlin. gov.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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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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