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八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生育津貼。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出生之新生兒,以婦女生產第一名至第二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第三名以上新生兒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四、第二點第一項之申請,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但需檢附國外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最遲不得超過一年,
(一)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二)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
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五、戶政事務所應以季核銷,二週內檢附發放統計表、發放清冊及申請書、領據、委託書、戶籍資料,函送本府辦理核銷。
六、本府對各戶政事務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查核發放生育津貼之情形。
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