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國家賠償事
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
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協助事項。
(三)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轉)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應訴事項。
(五)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本府秘書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
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參議一人。
(七)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法制單位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聘僱工作人員。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法制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設置國家賠償事
件處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