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縣為輔導村里民大會之推行,依據台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第
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縣設縣、鄉鎮市、村里輔導委員會,其組織如左:
一 縣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縣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一) 縣長及縣政府各有關單位主管。
(二) 公共熱心人士。
(三) 地方學者名流及素孚眾望人士。
二 鄉鎮市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一) 鄉鎮市長及鄉鎮市公所各單位主管。
(二) 國民小學校長。
(三) 警察派出 (分駐) 所主管。
(四) 地方素孚眾望之公正熱心人士。
三 村里輔導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村里長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
(一) 村里長及鄰長。
(二) 警勤區警員。
(三) 村里內素孚眾望人士。
第 3 條
各級輔導委員會之工作任務劃分如左:
一 縣輔導委員會。
(一) 核定村里民大會工作計畫。
(二) 核定時事報告,政令宣導資料及專題演講資料。
(三) 舉辦有關工作人員講習會講解有關法規及工作方法。
(四) 分區督導村里民大會。
(五) 處理建議案件及詢問事項。
(六) 研究並設計其他有關應興應革事項。
二 鄉鎮市輔導委員會:
(一) 核定村里民大會開會日程。
(二) 研究時事報告,政令宣導資料及專題演講資料。
(三) 督導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
(四) 處理村里民大會建議案件及詢問事項。
(五) 考核改進村里工作人員成績。
三 村里輔導委員會:
(一) 設法鼓勵公民踴躍參加。
(二) 研讀上級頒發之各項宣導資料,視各該村里實際需要向大會提出報
告或講解。
(三) 指導大會場佈置。
(四) 檢討大會成果及擬訂改進事項。
第 4 條
各級輔導委員會均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省輔導委員
會以縣長為召集人,鄉鎮市輔導委員會以鄉鎮市長為召集人,村里輔導委
員會以村里長為召集人。
第 5 條
各級輔導委員會得設置幹事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幹員兼任,辦理會議紀錄
及處理各項文件。
第 6 條
各級輔導委員會委員暨幹事均無給職,但得報支旅費。
第 7 條
各級輔導委員會紀錄由召集人核後付諸實施。
第 8 條
各級輔導委員會均不得對外行文,其必需行文時,縣輔導委員會以縣政府
、鄉鎮市輔導委員會以鄉鎮市公所,村里輔導委員會以村里辦公處之名義
行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