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府及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
關) 行政命令之訂定、修正、停止適用及管理,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基準所稱行政命令,係指本府及所屬機關為處理不特定事件所為規
章以外之抽象規定。
三 依雲林縣單行規章準則之規定應以規章規定之事項,不得訂為行政命
令,已訂為行政命令者,應改訂為規章或併入其他相關規章。
四 各機關訂定行政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要點、須知、注意事項、基準、
規定、程序或方案。
五 各機關訂定或修正行政命令時,其名稱應就所定內容之要點,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 要點:屬於規定一定之原則、要項或無須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
組者稱之,例如:「實施要點」、「聯繫要點」、「設置要點」。
(二) 須知:屬於規定事務之處理方法,時限或手續者稱之,例如:「投
票須知」、「申請須知」。
(三) 注意事項:屬於規定作業上應遵守或注意之事項稱之,例如:「查
驗應注意事項」、「作業應注意事項」。
(四) 基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序、條件或規格者稱之,例如:「獎懲基準
」、「審核基準」。
(五) 規定:屬於規定法規 (規章) 之執行事項或就法規 (規章) 另作補
充規定者稱之,例如:「處理規定」、「補充規定」。
(六) 程序:屬於規定機關內部業務處理程序者稱之,例如:「作業程序
」。
(七) 方案:屬於規定政策性之指示者稱之,例如:「防制方案」、「改
進方案」。
六 行政命令應以條例式分點直行書寫,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不得冠
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款項目;項目不冠數字,低二格書寫,
款冠以 (一) (二) (三) 數字,目冠以 1.2.3 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
七 行政命令內容繁複或修文較多時,得分章、節、分別加具標題:章冠
以壹、貳、參等數字,節冠以 (壹) 、 (貳) 、 (參) 等數字,分章
、節時,點次應由第一章第一點起算,各章、節之點次不得重複。
八 行政命令應明定訂定之目的或依據。
九 行政命令之頒發應以函分行,不採發布方式。
一○ 行政命令自到達之日起生效,但行政命令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
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一一 行政命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修正:
(一) 不能切合實際需要或適用上有困難者。
(二) 手續過繁有礙便民措施或阻礙工作簡化之推行者。
(三) 依據之法規 (規章) 已廢止或修正者。
(四) 與其他行政命令相互抵觸者。
(五) 其他情形必須修正者。
一二 行政命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適用:
(一)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者。
(二) 法規 (規章) 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者。
(三) 同一事項已訂有新行政命令替代者。
(四) 規定事項與法規 (規章) 抵觸者。
(五) 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
一三 行政命令有施行期限者,其滿當然失效,應由主管機關查照。
一四 行政命令之修正及停止適用,除前點規定外,準用第九點及第十點
規定。
一五 各機關訂定或修正行政命令,應送會本府法制單位,並應於頒發時
,以副本附該行政命令送法制單位列管。
各機關停止適用行政命令,應副知法制單位。
一六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將該年度主管之行政命令異動情形
,填具異動表並檢附異動之行政命令,逕送本府法制單位。
一七 鄉鎮市公所行政命令之訂定、修定、停止適用及管理,準用本基準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