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接受上級公害糾紛調處、裁決委員會指定調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公害糾紛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
年,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
人至五人,均由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境保護局)調兼
之。
第六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