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臺灣省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執行方案第柒項訂定之。
二 本縣防治公害美化環境督導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
(一) 關於本縣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之策劃執行及審核事項。
(二) 關於本縣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之綜合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本縣防治公害美化環境工作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 本會由左列人員組成,並由縣長擔任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為副主任委
員。
(一) 秘書一人。
(二) 民政局局長。
(三) 財政局局長。
(四) 建設局局長。
(五) 教育局局長。
(六) 農業局局長。
(七) 社會科科長。
(八) 警察局局長。
(九) 衛生局局長。
(一○) 計畫室主任。
(一一) 秘書室副主任。 (新聞)
(一二) 秘書室副主任。 (法)
(一三) 人事室主任。
(一四) 主計室主任。
(一五) 地政科科長。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政府秘書兼任,幹事十人,由有關單位現
職人員兼任,分辦各執行小組工作。
五 本會為工作需要得設左列八個執行小組,分別由有關機關派員組成之
,各小組應擬訂工作計畫,配合編列預算報核實施。
(一) 防治公害執行小組,由衛生局長召集。
(二) 美化環境執行小組,由農業局長召集。
(三) 教育推廣執行小組,由教育局長召集。
(四) 社會參與執行小組,由社會科長召集。
(五) 大眾宣導執行小組,由秘書室副主任召集。
(六) 違規取締執行小組,由警察局長召集。
(七) 督導考核執行小組,由計畫室主任召集。
(八) 公共工程執行小組,由建設局長召集。
六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省府有關機關派員指導。
八 本會議決事項,報請縣政府核定後分行有關業務主任單位辦理。
九 本會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一○ 本會執行任務所需經費由各有關單位依工作計畫逐年寬列年度預算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