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開發經營境內海埔地設雲林縣海埔地
開發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置主任委員會一人,由縣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九人,由議員七人
、主任秘書、民政局局長、財政局專員、建設局局長、農業局局長、
地政科科長、主計室主任、主計室二股股長、人事室主任、法制股長
及秘書二人組成之。
三 本會任務如左:
(一) 關於海埔地開發經營業務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海埔地魚塭招標合作經營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海埔地財產處分之協調事項。
(四) 關於海埔地經營養殖戶技術輔導及稽查審議事項。
(五) 關於海埔地管理維護及疑義事項之處理。
(六) 其他有關事項。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課課長兼任。
五 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通過後生效。
七 本會辦理海埔地實際管理工作得設工作站。
八 本會於海埔地開發管理工作完成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