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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管字第1011100253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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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
    效及施政品質,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
    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單位) 年度施政計畫應採電腦
    化作業,依計畫室列管 (以下簡稱府列管) 及各單位自行列管 (以下
    簡稱單位列管) ,分級列管之。


三、府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如下:
  (一) 擬定之專案計畫須由計畫室列管者。
  (二) 年度重要計畫項目者。
  (三) 務預算公共工程金額伍佰萬元以上者。
  (四)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
  (五) 其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四、單位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如下:
  (一) 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
  (二) 其他未列為由府列管之重要年度施政計畫,或由府列管項目經檢討
       後改列為單位列管或經常性工作項目。


五、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府列管者,均應由各單位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或指定
  專人 (以下簡稱各單位兼辦研考業務人員) 列管。


六、作業程序:
  (一) 提送列管項目:
       計畫室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請各單位依前三點所定選項原則,選
       定下年度列管項目,各單位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提送下年度施政計畫
       列管項目選項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 。
  (二) 審查列管項目:
       各單位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選項建議表,依計畫類別由計
       畫室彙整、審查,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配合審查。
  (三) 核定作業:
       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經審查後,由計畫室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簽
       陳  縣長核定後函送各單位,並得以電子郵遞各相關單位供查閱。
  (四) 擬訂作業計畫:
       年度施政計畫由府列管項目核定後,各單位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應協
       調研擬作業計畫,並視需要製定作業管制圖,於一月十五日前提送
       計畫室。


七、列管項目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其作業計畫貫徹執行,計畫室、各單位
    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應確實掌握、管制執行情形,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八、列管項目之計畫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或撤銷管制時,得依行政院
    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要點規定列管。


十、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機關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