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
百分之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點
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
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雲林縣立文化中心、體育場所演出者,其
稅率減半。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