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美術界發揮藝術創作,及維護良好展覽內容以供民眾欣賞,提昇藝術涵養,特訂定「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活動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除邀請展覽外,申請展覽之審查包含:
(一)申請於本府文化觀光處(以下簡稱本處)展覽館及北港文化中心展示室展覽之審查。
(二)申請展覽補助之審查。
三、
各申請單位或個人依「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 (以下簡稱展覽須知)
,填妥申請書、簡歷資料、經費概算表 (非申請補助者免填)
,以及送件作品資料或相關附件至本處展覽藝術科辦理審查。(送件資料依展覽須知辦理)
。
四、
本處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展覽及補助展覽收件 (翌年之展覽)。
五、
評審委員由三人至五人組成,本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府就美術界人士遴聘之,本處副處長、科長列席參評。
六、
審查原則:
(一)申請展覽部分:
1.
依展覽場所容許之檔次、展期等條件,評選出適量件數。
2.
展覽之件數與類別,以適當比例分配。
3.
審查通過件數依申請檔期、優先順序、適合場地,俟業務單位作業排定後,另函通知申請者如期展出。
(二)申請補助展覽部分:
1.
申請作品之水準條件。
2.
經評審通過者,依「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規定,於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酌予補助。
3.
為推動本縣藝文工作者創作風氣,落實藝術下鄉精神,視申請者與作品之水準條件及年度預算衡酌補助之。
4.
補助展覽部分未通過者,不再併入當年申請展覽審查。
七、
經核予補助展覽者,未能如期展出,請於三個月前來函備查,若違反此規定,未來送件不予受理。
八、
申請展覽或補助展覽經審查通過後,各展出者仍依展覽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