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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活動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展一字第1103812251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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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美術界發揮藝術創作,及維護良好展覽內容以供民眾欣賞,提昇藝術涵養,特訂定「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活動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除邀請展覽外,申請展覽之審查包含:

(一)申請於本府文化觀光處(以下簡稱本處)展覽館及北港文化中心展示室展覽之審查。

(二)申請展覽補助之審查。

三、  各申請單位或個人依「雲林縣政府文化展覽場所須知」 (以下簡稱展覽須知) ,填妥申請書、簡歷資料、經費概算表 (非申請補助者免填) ,以及送件作品資料或相關附件至本處展覽藝術科辦理審查。(送件資料依展覽須知辦理) 。

四、  本處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展覽及補助展覽收件 (翌年之展覽)。

五、  評審委員由三人至五人組成,本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府就美術界人士遴聘之,本處副處長、科長列席參評。

六、  審查原則:

(一)申請展覽部分:

1. 依展覽場所容許之檔次、展期等條件,評選出適量件數。

2. 展覽之件數與類別,以適當比例分配。

3. 審查通過件數依申請檔期、優先順序、適合場地,俟業務單位作業排定後,另函通知申請者如期展出。

(二)申請補助展覽部分:

1. 申請作品之水準條件。

2. 經評審通過者,依「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規定,於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酌予補助。

3. 為推動本縣藝文工作者創作風氣,落實藝術下鄉精神,視申請者與作品之水準條件及年度預算衡酌補助之。

4. 補助展覽部分未通過者,不再併入當年申請展覽審查。

七、  經核予補助展覽者,未能如期展出,請於三個月前來函備查,若違反此規定,未來送件不予受理。

八、  申請展覽或補助展覽經審查通過後,各展出者仍依展覽須知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