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加強與雲林縣議會業務之聯繫,增進府會良好互動與和諧關係
,順利達成縣政府推動與業務執行,展現本府工作團隊之效率及水準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雲林縣議會各項會議為:定期大會、臨時會、程序委
員會、各審查小組審查會、專案小組會議及其他會議。
三、本府各單位主管、附屬機關首長及業務相關人員等,於縣議會開議期
間應密切聯繫、掌握並配合各項會議議程之進行。
四、縣議會定期大會、臨時會開會期間,本府各單位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
除有要公函致議會請假外,必須親自列席,副主管 (副首長) 、二級
主管及相關人員應隨時待命備詢。
五、縣議會程序委員會、各審查小組審查會及專案小組會議於開會期間,
有關提案或報告單位 (機關) 主管 (首長) 及相關人員應準時出 (列
) 席備詢或報告。
六、縣議會各項會議之議事日程由本府主任秘書與縣議會主任秘書洽定後
指定本府民政局通報各單位及附屬機關配合辦理。
七、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提請縣議會審查之各項議案除年度預算案依規
定期限辦理外,必須於各次定期大會、臨時會召開程序委員會三日前
送達縣議會議事組彙整,並副知本府民政局 (追加減預算案、預算墊
付款案另請副知本府財政局、主計室) ,俾於議會受理期限截止後協
調議事組取得各項議案,彙陳 縣長核閱。
八、有關縣議會預先排定各項會議議程或有關討論 (報告) 議案及議員要
求之補充資料,請各單位 (機關) 應於開會二日前送達縣議會議事組
彙整,俾便提前供議員審閱。
九、本府有關單位 (機關) 提請縣議會審議之提案或報告資料,請依下列
各項確實配合辦理:
(一) 為確保提案編號順序及便於追蹤,避免跳號或空號之情形,提案編
號,請有關單位 (機關) 於公文判行確定後,統一由該單位 (機關
) 聯絡員向縣議會議事組索取編製。
(二) 為統一規格,有關提案及附件用紙,提案請用 A4 紙、附件以 A4
紙打印或影印 (A3 對折後與 A4 同樣大小) ,以標楷體 16 號橫
式書寫打字,並統一僅於提案、附件右上角裝訂一支訂書針,送一
八○份至縣議會議事組彙整。
(三) 各提案單位 (機關) 所送之提案 (報告) 附件資料,應力求整齊、
清晰明瞭,如字體太小或模糊不清,亦應放大或重新打印後裝訂。
(四) 縣議會程序委員會之召開公文併同本府提案寄發議員事先審閱,在
縣議會發文後未及納入之之議案,均一律列入下次會期審議,故本
府各單位 (機關) 如有提案,請利用縣議會休會期間隨時辦理提送
縣議會排入程序委員會審議,以利該會作業。
(五) 各提案單位 (機關) 應列席人員,於議案審查當天到達縣議會後務
必先與該會議事組各審查小組承辦人員聯繫,俾便掌握審查進度及
轉達議員之需求,未提案單位 (機關) 亦應指派聯絡員或相關人員
列席程序委員會。
十、縣議會定期大會前由本府各單位主管、附屬機關首長及聯絡員分組拜
訪議員 (民政局編排) ,並諮詢有關縣政業務興革之意見據為參考辦
理。
十一、本府各單位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原則上應指派二級主管以上人員一
名擔任府會聯絡員送由民政局繕冊,如有異動請通知該局更正。
十二、縣議會開議期間各聯絡員務必提前到達議會簽到,不得遲到、早退
,隨時掌握議會議程,如有議員諮詢相關縣政業務事項,應予以記
錄並追蹤辦理;如因事請差假,應由各該單位 (機關) 主管 (首長
) 另指派代理人。
十三、縣議會定期大會、臨時會、程序委員會開會期間,各聯絡員無需辦
理因公外出請假手續,於刷卡後逕赴議會,倘開會時間超過中午十
二時,下午上班依超過時間延後刷進 (例:議會十二時三十分散會
,於十四時刷進) ,曠職記錄由本府人事室依民政局所送名單之簽
到簿逕行註銷;另有其他特殊原因依實際情形個案處理。
十四、本府各單位 (機關) 主管 (首長) 及聯絡員應於議會開議期間,配
合民政局之協調聯絡有關議員出席議會,並負責該單位 (機關) 業
務之聯繫;為鼓勵所有聯絡員善盡府會聯繫業務及辛勞,每半年縣
議會開議期間 (包括定期大會、臨時會) 以實際出席簽到達三分之
二以上者記嘉獎二次,二分之一以上者記嘉獎一次,以資嘉勉,惟
開議期間,聯絡員經抽查無故未在場者,得依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十五、本注意事項經簽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六、本注意事項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經簽奉 縣長核可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