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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7: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一字第1132206585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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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提升縣轄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特設雲林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本府秘書長、財政處處長、計畫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文化觀光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水利處處長。

(七)本府農業處處長。

(八)本府地政處處長。

(九)本府社會處處長。

(十)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

(十一)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二)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五)本府政風處處長。

(十六)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十七)雲林縣消防局局長。

(十八)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十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雲林縣稅務局局長。

(二十一)雲林縣交通工務局局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指示辦理小組業務。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必要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為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並視需要,邀請諮詢顧問出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七、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規劃單位、承包商、建築(設計)師及有關業務單位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