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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老人居家服務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31000290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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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持續照顧之居家老人,特依老人
福利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辮法所稱老人,係指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並具下列各款因素之一者
:
一、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
二、因心理、生理或社會因素致日常生活需他人持續性協助或照顧者。


第 3 條
居家服務種類及服務項目如下:
一、居家護理:
 (一) 訪視、診察。
 (二) 一般治療材料之給予。
 (三) 一般治療處里。
 (四) 呼吸、消化及泌尿系統各式導管與造口之護理。
 (五) 代採檢體送檢。
 (六) 有關病人護理指導及服務事宜。
二、居家照顧:
 (一) 協助膳食或膳食調理。
 (二) 協助服藥。
 (三) 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但就醫者之交通費用由就醫者或其家屬
      自行負擔。
 (四) 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品。
 (五) 協助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
 (六) 個人清潔服務:沐浴、更衣、更換床單、洗髮、洗澡等服務。
 (七) 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材。
 (八) 文書服務:協助申請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健保卡換發、代繳各項費
      用等服務。
 (九) 其他服務。
三、家務服務:洗補衣物。
四、友善訪視:定期到宅關懷慰問。
五、電話問安:隨時電話關懷。
六、餐飲服務:送餐到宅服務。
七、居家環境改善。但以其基本生活範圍為限。
八、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第 4 條
居家服務除由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社會局及雲林縣衛生局辦理外
,得鼓勵或委託民間團體辨理,並得酌收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應報本
府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第一款所列之居家護理服務,由立案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護理人員
提供,其服務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規定向相關主管機關請領費用,
患者須負部分負擔及居家護理人員交通費,自費及不符合全民健保收案之
對象,居家護理機構得參照「雲林縣私立居家護理機構收費標準老」收費
。
第三條第二、三、四款所列之服務,由本府社會局或民間團體所訓練之居
家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志工提供。


第 5 條
下列民間團體得辦理居家服務及居家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專業訓練:
一、財團法人。
二、社團法人。
三、立案之人民團體。
前項團體設立之目的應與老人福利、社會福利、衛生護理、長期照護或成
人教育等相關。


第 6 條
民間團體辦理居家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應於計畫實施前一個月檢附
計畫書向本府申請核定後實施。
訓練證明由訓練單位核發,並將結訓人員名冊送交本府社會局或雲林縣衛
生局備查。


第 7 條
民間團體提供居家服務應召募居家服務員,如提供居家護理服務者應聘用
居家護理師,並定期辦理專業訓練及考核獎勵。


第 8 條
居家服務員或居家護理師除應依規定取得有關證書或執照外,應以身心健
康、品行端正、其服務熱忱,並能勝任老人居家服務工作者擔任。


第 9 條
民間團體停止辦理居家服務,應於二個月前敘明理由及停辦日期,報請本
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