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
二、目的:為使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透過適當鑑定,能依其
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獲得適性安置與輔導。
三、辦理單位: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四、承辦單位:西螺國中、四湖國中、九芎國小、褒忠國小、東勢國小、
斗南國小
五、協辦單位:雲林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各公私立幼稚園及各公私立
托兒所
六、實施對象:本縣心理評量人員。
1 參與本縣自辦或師範院校辦理之測驗工具相關研習達三十小時以上
。
2 擔任本縣心理評量人員二年以上,接案對象達三十人以上。
兼具或具備以上條件之一,並於一年以內接受本縣心理評量人員進階
研習列冊有案者,為本縣該年度心理評量人員。
七、分區心理評量組長、副組長資格:
1 符合本縣心理評量人員資格。
2 擔任本縣心理評量人員二年以上,接案對象達三十人以上。
兼具以上條件,依學校所在地分為斗六、斗南、虎尾、西螺、台西及
北港六區,各設置心理評量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
八、接案對象:雲林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各公私立幼稚園及各公私立
托兒所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九、接案時間:
1 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普查工作時程 (每年十月
至十一月) 。
2 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身心障礙學生入班鑑定安置工作時程 (每年
四月至五月) 。
3 特教普查及入班鑑定時程外,特殊狀況提報者。
十、接案程序:
學校提送疑似個案相關表件至本縣鑑輔
十一、心理評量組長、副組長接案工作內容:
1 初審資料,刪除不適當個案或請原學校補充資料。
2 指派心理評量人員接案。
3 追蹤補齊遺漏資料,繕造彙整表。
4 參與、協助鑑定安置會議。
十二、心理評量人員接案工作內容:
1 複核個案資料,決定測驗工具。
2 提借測驗工具,進行施測計分。
3 蒐集個案鑑定安置會議所需之各項資料 (含教育需求、服務) 。
4 參與鑑定置會議個案報告,並填寫施測學生之「安置建議書」。
十三、辦理本計劃有功人員依「雲林縣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授權獎懲案件
處理要點」辦理敘獎。
十四、本計劃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