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廿二條暨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
服務實施要點」。
二、目的:使學生獲得充分學習準備及必要之支援服務,以順利進入下一
階段學習。
三、實施對象:本縣所屬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小及幼稚園。
四、辦理內容:
(一) 學生資料之移轉: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及最
後一學年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 必要相關服務及銜接:依學生各階段需求所應提供之各項支援服務
。
五、辦理方式:
(一) 原安置單位應於學生下一階段安置確定後二週內,依據學生當年度
個別化教育計畫檢討內容,完成填報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
轉銜服務資料表,並移轉學生相關資料至下一階段安置單位。
(二) 原安置單位應於完成學生綜合評估後,主動聯繫新安置單位,以會
議、電話聯繫、訪談等方式協調規劃學生下一階段特殊教育輔導及
相關支援服務。
(三) 學生安置確定後,新安置單位,應參考原安置單位之綜合評估資料
,於學生入學前調整學習環境,安排特殊教育所需相關支援服務,
並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及原安置單位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於規
定期限內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輔導及相關支援服務。
(四) 學生新安置學校應於開學二週後,將已安置,但未到校就學之學生
造冊通報教育局,俾協調社會局追蹤輔導。
六、國中暨高中三年級學生之原安置學校應調查學生意願,除協助學生完
成十二年安置外,對於未升學或有意參加職業訓練、就業輔導者,應
分別造冊於學生畢業前二個月通報本府教育局俾移轉社會局、勞工局
安排學生相關社會福利,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等服務。原畢業學校並
應追蹤輔導六個月,並配合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通報追蹤情形。
七、為協助各校辦理學生轉銜服務,教育局應彙整各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
需求協調社會局、勞工局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八、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應主動整合社會局早期療育通報及學前
階段身心障礙兒童資料,於每年三月通知學前教育機構及學生應就讀
國小辦理轉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