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賡續推動本縣各事業單位與產、職業工會積極辦理勞工教育研
(講) 習會,提昇勞工如能,宣導政府法令,以保障勞工權益。
二、依據: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宣導、觀摩、研習活動經費編列上
限標準表修訂。
三、補助對象:雲林縣各事業單位與產、職業工會。
四、補助項目:
(一) 鐘點費:國外聘請者每節二、四○○元。國內聘請之專家學者每節
一、六○○元,有隸屬關係之人員每節一、二○○元,內聘八○○
元。
(二) 撰稿費:每千字五八○元。
(三) 場地費:最高每日八、○○○元。
(四) 餐費:早餐每人份五○元;餐盒每人份六○元;合菜每人份三○○
元。
(五) 茶點費:每人次三○元。
(六) 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三○○元。
(七) 場地佈置費:每場次三、五○○元。
(八) 工作人員費:最高每日三、○○元,每人最高以一、○○○元為限
。
(九) 雜費:最高為各項費用 (不包括鐘點費、稿費及工作人員費) 總計
百分之五。
補助經費限於使用以上項目開支,並專款專用。
五、補助原則
(一) 各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勞工教育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二) 不論縣內外舉辦勞工教育,每場次以人計算,每一位參加學員補助
新台幣參佰元。
(三) 申請單位辦理勞工教育補助項目僅為第四條所列各項為限,且依實
際參加人數核實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參萬元整。
六、每年度每單位補助一次為限,年度補助勞工教育經費額度內預算如已
用罄即不再受理補助。
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舉辦十五日前函實施計畫連同經費概算、課程表向
本府提出申請。
八、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辦理完竣後二週內將參加學員簽到簿、成果相片、
經費收支決算表及統一收據函送本府核撥經費。
九、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執行,如發現有違法情事或經費支用與補助項目
不符者,應予以退回申請或追繳已領之補助費。
十、本補助標準經奉核可後自九十三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