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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事業單位與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0931500424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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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賡續推動本縣各事業單位與產、職業工會積極辦理勞工教育研
     (講) 習會,提昇勞工如能,宣導政府法令,以保障勞工權益。


二、依據: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宣導、觀摩、研習活動經費編列上
    限標準表修訂。


三、補助對象:雲林縣各事業單位與產、職業工會。


四、補助項目:
 (一) 鐘點費:國外聘請者每節二、四○○元。國內聘請之專家學者每節
      一、六○○元,有隸屬關係之人員每節一、二○○元,內聘八○○
      元。
 (二) 撰稿費:每千字五八○元。
 (三) 場地費:最高每日八、○○○元。
 (四) 餐費:早餐每人份五○元;餐盒每人份六○元;合菜每人份三○○
      元。
 (五) 茶點費:每人次三○元。
 (六) 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三○○元。
 (七) 場地佈置費:每場次三、五○○元。
 (八) 工作人員費:最高每日三、○○元,每人最高以一、○○○元為限
      。
 (九) 雜費:最高為各項費用 (不包括鐘點費、稿費及工作人員費) 總計
      百分之五。
    補助經費限於使用以上項目開支,並專款專用。


五、補助原則
 (一) 各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勞工教育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二) 不論縣內外舉辦勞工教育,每場次以人計算,每一位參加學員補助
      新台幣參佰元。
 (三) 申請單位辦理勞工教育補助項目僅為第四條所列各項為限,且依實
      際參加人數核實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參萬元整。


六、每年度每單位補助一次為限,年度補助勞工教育經費額度內預算如已
    用罄即不再受理補助。


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舉辦十五日前函實施計畫連同經費概算、課程表向
    本府提出申請。


八、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辦理完竣後二週內將參加學員簽到簿、成果相片、
    經費收支決算表及統一收據函送本府核撥經費。


九、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執行,如發現有違法情事或經費支用與補助項目
    不符者,應予以退回申請或追繳已領之補助費。


十、本補助標準經奉核可後自九十三年度起實施。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