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心理評量之公信力,協助雲林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落實對特教
學生鑑輔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心理評量人員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儲備人員係指本縣合格特殊
教育教師,或一般教師修習特殊兒童鑑定與評量學分並領有研習證書
者。
三、本小組儲備人員具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發心理評量初級施測人員、
中級施測人員或高級施測人員證照。
四、初級施測人員證照:
本小組儲備人員參加本府舉辦各項心理評量測驗進修研習,並取得證
書者,得申請本小組初級施測人員證照,得擔任本縣特殊教育學生施
測該項測驗之主試者,惟所施測之個別測驗如對於主試者資格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鑑定結果得供教學參考及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證明
文件。
五、中級施測人員證照:
凡初級施測人員連續擔任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三年,並實施個
別智力測驗計六十人次以上者,得申請本小組中級施測人員證照,得
應聘擔任本小組分區組長,統籌區域心理評量工作之分配與協調及鑑
輔會分區安置會議召開事宜,聘書以本府函文為之,聘期兩年,連聘
得連任。
六、高級施測人員證照:
凡中級施測人員連續擔任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二年,並實施個
別智力測驗四十人次以上,得申請本小組高級施測人員證照,得應聘
擔任本縣各教育階段心評小組組長及副組長,統籌該教育階段心理評
量工作之分配與協調,及鑑輔會安置會議協調工作,聘書以本府函文
為之,聘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七、本小組施測人員連績三年皆未擔任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施測工作且
未參加任何相關研習者,得註銷其證照並編列為心理評量小組儲備人
員。
八、申請新證或換補證者,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一週內,向本縣
鑑輔會請領核發。
九、本小組人員擔任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年資及實施個別智力測驗
次數之採計,以本縣鑑輔會業務承辦人員登記於主試人員資料卡之紀
錄為準。
十、凡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需實施各項個別或團體心理測驗時,除可由身心
障礙指定醫院或公立醫院施測外,以本縣鑑輔會登記合格之心理評量
小組擔任為原則。
十一、獎勵:執行本縣特教學生鑑輔工作,本小組有功人員依規定給予適
當獎勵。
十二、經費:執行本項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及教育部專款補助。
十三、附則:
(一) 凡持本小組證照者,應注重測驗倫理,測驗題本(項),不得外洩
。
(二) 施測時應審慎,力求公信性,以保受測者權益。
(三) 未經受測者本人、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得與其他非教育相關人
員談論測驗結果,以保障受試者隱私。
(四) 未經測驗授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私自影印指導手冊、
題本或作答紙,以保障著作者權益。
本小組人員如有違反上述規定,除註銷其證照外,並追溯相關法律
責任。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