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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發一字第1142719316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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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設本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公辦市地重劃:

1.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2.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3.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4.重劃區內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5.抵費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審議。

6.抵費地土地處分事項之審議。

7.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8.其他有關公辦市地重劃之審議。

(二)自辦市地重劃:

1.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之審議。

2.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審議。

3.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審議。

4.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數額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

5.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6.涉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解散籌備會或重劃會之審議。

7.其他有關自辦市地重劃之審議。

(三)區段徵收:

1.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

2.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之審議。

3.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及應繳差額地價減輕比例之審議事項。

4.區段徵收範圍內增設巷道之審議。

5.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

6.農業專用區配售辦法之審議。

7.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審議。

8.區段徵收土地處分事項之審議。

9.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之審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雲林縣交通工務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水利處處長。

(六)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本府農業處處長

(八)本府地政處處長。

(九)本府社會處處長。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名擔任主席,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第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同機關(單位)之人員出席並代行委員職權。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數。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意見為多數人共同提出時,應推派一人至三人代表到會說明。

七、本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