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政府部門及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
人、社團法人,其捐助、組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為限,且於本
縣內從事福利服務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補助時應提出計畫書、立案證書(法人登記書)、組織章程。
前項計畫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施成效具示範性。
二、支出內容應以辦理福利服務為原則,除組織法或作用法規定縣(市)政府應常態性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項目可支出人事費用外,其餘補助計畫不得含人事費等費用。
三、可於一年內完成之計畫,若屬跨年度計畫以不逾越二年為原則。
前項第二款支出內容規定,應依計畫辦理內容表列經費概算。人事費用應參考衛生福利部或財政部相關規定為編列依據。
有關實施成效具整體性之計畫應由政府部門負責規劃提出申請。
第五條 補助標準視本縣獲配公益彩券盈餘額度核實審議。
第六條 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並應於每年度一月十日、四月十
日、七月十日、九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社會處依各申請項目分類
審核,符合規定者提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審
議。
第八條 接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未支用數繳回本縣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
第九條 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審查
結果之補助情形應予登記列管,並於年度結束後召開說明會,將公益
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向社會福利團體說明。
第十條 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對於該補助款之支
用情形及效益,本府得派員隨時抽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