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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類大型活動使用道路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運字第0981403489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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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放及有效管理雲林縣(以下簡稱本
    縣)轄內部分道路路段臨時提供各機關、學校及團體舉辦各類大型活
    動,有效引導及規範此類活動對道路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型活動係指使用道路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計畫預
    計參與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活動。


三、依據舉辦活動所使用道路路權權屬,由該路權管理機關執行審查作業
    。各路權管理機關說明如下:
(一)省道部分: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省道之轄管養護工程處辦理申請
      事宜。
(二)縣道(除由其他單位代養路段)、鄉道之路權管理機關為本府。
(三)市區道路及村里道路之路權管理機關為各所在之鄉(鎮、市)公所
      。
(四)若活動所使用道路隸屬不同機關權管,則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1.同時使用省道、縣道(或鄉道)與市區道路(或村里道路)時,
        省道部分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養護工程處申請,餘由本府受
        理。
      2.同時使用縣道(或鄉道)與市區道路(或村里道路)時,則由本
        府受理。
      3.同時使用不同鄉(鎮、市)市區道路(或村里道路)時,則由各
        鄉(鎮、市)公所審查各自轄管範圍道路。


四、各機關、學校及團體申請舉辦大型活動時,經受理機關同意,副知本
    府備查。


五、各機關、學校及團體舉辦下列各種大型活動,得申請使用道路: 
(一)公益、觀光、學術、藝文、休閒、體育或其他同質性活動。
(二)宗教及民俗節慶活動。 
(三)其他經受理機關核准之活動。 
    前項申請無法確保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及道路交通安全者,受理機關將
    不予核准。
    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規範之活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
    要點。


六、本縣各級學校及醫院之周邊道路,不得做為辦理活動使用;但經本府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者擬使用轄內道路舉辦第五點規定之活動,應於舉辦活動前十五
    日以書面檢附申請書與使用道路計畫書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因特殊
    緊急情況,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者不包括個人。前項申請者不包括個人。


八、申請使用道路,應檢附書件如下: 
(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居住地址及聯絡電話。
   (2)道路使用範圍、面積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圖)。
   (3)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4)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二)道路使用及維護計畫書應表明內容如下: 
   (1)活動目的、方式、項目、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
        圖)。
   (2)活動期間交通維護方案(含交通動線、告示標牌豎立位置或管制
        路段示意圖)。
   (3)交通管制措施(含人車進出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規劃及導引、周
        邊替代道路指引及辦理公告與媒體宣導措施)。
   (4)提報已協調配合計畫,包括警力支援、交通維護、醫療救護、廢
        棄物清運、環境清潔維護、安全秩序維護及消防安全維護等。
   (5)善後復原計畫(含環境清潔維護)。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道路者,免附申請書。


九、活動主辦單位應依本府相關單位規定繳納費用,並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
(一)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申請機關、團體於申請核准後,應於使用前
      五日持繳款書至雲林縣各(鄉、鎮、市)代理公庫繳納並持收據繳
      至本府,以擔保申請機關、團體負責履行道路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
      設備遭受損壞之賠償責任。)
(二)委請本府代辦項目(如設置交通維持相關設施)之費用,由主辦單
      位全額負擔,代辦項目及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之。
(三)活動期間(包括舉辦活動前後整備期間)應自行負擔維持秩序之費
      用。
(四)公共意外保險費用。 
(五)醫療服務與救援措施費用。 
(六)其他必要之費用。 
    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維持現場秩序,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活動
    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物者,應於當天負責儘速清理。
    活動期間內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予以維護,若有毀損者,應負修繕及
    賠償之責任。申請機關、團體於活動完畢後未完成道路使用範圍之復
    原、修繕或損害賠償,本府得代為改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
    足部分並得另行求償,剩餘部分無息退還。


十、申請核准後,未依核定時限舉辦活動或於核准使用時間中途停止使用
    者,視同放棄使用該段道路,並應立即清理會場,恢復原貌。


十一、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不得使用製造噪音
      及環境污染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與生活品質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如違反其他法令,得會
      同本縣警察局現場令其停止使用,並廢止原使用許可,得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
        及破壞公物。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宜停止其使用之必要者。
      受理機關得派員或會同相關機關不定時督導活動道路現場是否依使
      用道路計畫書內容施行情形。
      申請人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一年累計次數達二次者,受
      理機關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道路使用。


十二、申請人需俟所送申請書及使用道路計畫書核准後始可使用道路,不
      得逕自佔用道路。擅自佔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者,由警察局依據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十三、申請使用道路之優先序位,以本府收件日期及當日收件掛號順序為
      準,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個以上申請機關、團體同時申請
      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順位。抽籤時非機關、團體負責人參加者
      ,應檢附委託書。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