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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衛藥一字第1129508518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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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密聯結反毒網絡,有效防制全體民眾受毒品危害,特設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設置綜合規劃組、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及緝毒防制組,職掌分別如下:

(一) 綜合規劃組:由本縣衛生局主辦,辦理藥癮個案管理及追蹤輔導、擬定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召開毒品防制工作會議、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座談及訓練課程、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毒品防制工作、辦理志工招募與訓練、辦理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講習課程及其他綜合規劃相關事項。

(二) 預防宣導組:由本府教育處主辦,本府新聞處、民政處、建設處、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及雲林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共同協辦,負責毒品防制宣導、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教育、蒐集分析研究、編印預防宣導資料及其他預防宣導相關事項。

(三) 保護扶助組:由本府社會處、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及雲林縣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主辦,辦理心理輔導、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法律諮詢、追蹤輔導、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建置少年毒品之輔導機制、提供少年與家庭服務及其他保護扶助相關事項。

(四) 醫療服務組:由本縣衛生局主辦,規劃戒治醫療服務措施、提供或轉介藥癮者接受戒癮治療及心理諮商、愛滋病篩檢、藥癮防治知能衛教宣導及其他醫療服務相關事項。

(五) 緝毒防制組:由本縣警察局主辦,辦理毒品施用者查緝、易衍生毒品場所查察、毒品個案尿液採驗追蹤、緝毒績效及熱點統計分析、失聯個案協尋、查獲施用或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裁罰程序、協助執行社區與特定目的事業場所毒品危害預防宣導及其他犯罪預防相關事項。

三、 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本縣警察局局長、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並得聘請醫學、藥學、法學、社會工作、心理、公共衛生及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中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處理日常事務;組長由本府教育處、社會處、本縣衛生局及本縣警察局派員兼任,並置組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聯繫。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諮詢委員若干名擔任指導,協助推動中心業務。

四、 本中心每三個月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代表擔任會議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機關(單位)代表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

五、 本中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 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七、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 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任委員依規定得支給出席費及其他費用。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