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災害。
三、災害發生時,以村里為單位,由村里辦公處進行勘查轄區內受災情形,或由鄉(鎮、市)公所成立災害勘查小組辦理現場勘查認定,並於災害後十日內填妥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勘查表(如附件)並檢附受災相片及相關佐證資料,由鄉(鎮、市)公所審核後,報請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撥款作業至各鄉(鎮、市)公所轉發受災戶,必要時派員前往督導、勘查。
申請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含)內,向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四、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
1.因災致死者。
2.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3.因災害而失蹤,經檢察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ㄧ第一項規定,核發死亡證明書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
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
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因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致住屋屋內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分戶分炊且未共同生活者,應依事實認定之。
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
五、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ㄧ者,給予安遷救助:
(一)地震造成:
1.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
2.受災戶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
3.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4.牆壁:
(1)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2)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
(3)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
5.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傾斜率(T/H);屋頂測移T公分,建築物高度H公分)。
6.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ㄧ或淹沒最深處達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
7.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8.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1)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2)住屋基礎不均勻沈陷,沈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沈陷斜率:沈陷差E/建物寬或長L)。
(3)住屋因土壤液化致屋頂、樓板、樑柱、牆壁、基礎或維生管線受損,經本府認定。
(4)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
9.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二)非地震造成:
1.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前項所稱之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六、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屋內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每戶發給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其發給之救助金應予追繳。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要點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檢察機關撤銷死亡證明書者,亦同。
同一期間發生災害防救法所訂多種災害符合本要點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要點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
七、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以下順序定之:配偶、直系血親
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
(三)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住戶淹水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該人不得具領災害救助金;已具領者,應予追繳。
八、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之文件如下(以下文件均須附正本):
(一)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勘查表。
(二)屋內外受災相片四至六張(含門牌),並請加註受災處所說明(淹水受災戶提供相片確實有困難者,得檢附村里辦公處證明書)。
(三)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調查清冊。
(四)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救助計算表。
(五)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申請住戶淹水救助者得免附。
(六)其他:
1.住屋因火災申請救助: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2.死亡救助: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3.失蹤救助:警察機關所開立之失蹤證明文件。
4.重傷救助:三個月內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收據。
5.安遷救助:建物謄本、建築執照影本與稅籍資料等房屋證明文件之ㄧ及三個月內水電費繳納證明。
6.住戶淹水救助:三個月內之水電費繳納證明。但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者,得檢附村里辦公處開立實際居住住屋(非營業場所)證明。
九、災害救助金,由本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社會救助相關經費或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十、為鼓勵辦理災害救助金核發業務績效優異者,得由本府專案簽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