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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雲林縣政府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工作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用一字第1133910061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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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台八十九內一七六一○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振能
    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及內政
    部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二一一號函規定訂定。


二、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分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供快速篩選
    優先評估順序對象之用。經初步評估判定為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
    細評估;判定為有疑慮及甚有疑慮者,除拆掉除重建外,應進行詳細
    評估。


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應委由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
    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等辦理。


四、辦理前項工作之相關專業團體,應遴選經專業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
    證明文件之專業人員為之。


五、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依適用本方案之下列建築物優先辦理
    ,經費由內政部補助:
(一)本縣防災中心,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二)區域級以上醫院、各級公立醫院及衛生局(所)等醫療機構建築物
      。 
(三)縣府、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或供避難或指定之重要建築物,及
      其他經本府認有需要辦理之建築物。
(四)十五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公共安全抽複查工作。


六、本府之補助經費包含:
(一)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經費五十萬元
      。
(二)相關行政業務費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三)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及耐震能初步評估經費。其中調查及初步評估
      費用參考標準;每件(每棟建築物)調查初步評估費6000元,
      規模3000m(含)以者調查初步評估費8500元為原則,非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只進行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而無進行耐震能
      力初步評估,評估人員依現況勘查及專業研判提綜合建議時,調查
      初步評估費為4000元,規模3000(含)以上者調查初步評
      估費為5500元為原則,並編列初步評估表之檢視、整理、統計
      及校核等作業費,十五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公共安全抽複查經費十
      萬元。


七、接受委拖辦理前項建築物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相關專業團體,
    應於完成初步評估,將評估結果送達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備案後,請領
    調查評估費。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改進之。


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