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二、對公共安全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特殊情形,如災情慘重,縱未達緊
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標準,仍須依照本作業程序處理。
三、本縣消防局、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
1﹒督導救災救護指揮科及各消防分隊等,與衛生局及各急救責任醫院間,
維持無(有)線電通訊網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相關醫療
機構及人員、救護人員、車輛、藥品器材等之調度。
2﹒積極督導救災救護指揮科每日統計各急救責任醫院所提供之醫療資源狀
況,以應事故發生時收治傷病患之需。
3﹒辦理年度消防救護人員訓練(含再教育)及事故防範、救護宣導工作,以
提高救護人員及民眾救護技能。
(二)衛生局:
1﹒應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重大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至少應包括
局長、副局長、秘書及緊急醫療救護、防疫、食品衛生、檢驗、藥品管
理等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務必要能達到二十四小時隨時可動員之狀
況,以辦理事故發生時之緊急醫療救護、傳染病防治、家戶衛生輔導、
食品衛生、檢驗及藥品衛材管理等工作。
2﹒督導各急救責任醫院確實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完成救護隊編組,
以應災害發生時,可立即提供緊急醫療救護服務。
3﹒負責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之緊急醫療救護及救護車輛之調派事宜。
4﹒彙整統計轄區內各急救責任醫院之醫療資源,以利病患轉診事宜。
(三)急救責任醫院:
1﹒隨時提供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相關醫療救護諮詢。
2﹒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衛生局備查並副知消防局。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建立院內緊急指揮及聯絡系統。
(2)指定急診及急救業務負責人。
(3)除急診室建制照常維持外,其餘醫護及行政人員均採任務編組方式
成立緊急醫療作業小組,以應大量傷病患救護之機動調度。
(4)選定院內臨時急救場地,如於急診室不敷使用時,可利用走廊及適
當空間,擴充臨時病床,以收容傷病患。
(5)儲備急救所需藥品、器材及擔架推床等,以應事故之現場急救處理
及院內接送傷病患。
(6)強化院內外之無(有)線電話通訊設備,並熟練無線電使用方法,
以利緊急聯繫。
(7)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訓練及演練事項。
四、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接獲報案之作業程序
(一)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以決定是否須提供大量
支援,再依事故地址指派該轄及鄰近消防分隊救護技術員、急救責任醫院
等之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二)除應立即通報縣長外,並通知消防局長、衛生局長及警察局長,並按
如附件(1)之通報系統陳報。
(三)通報衛生局協調傷病患要送往之急救醫院急診室預作準備。
(四)救災救護指揮科之執勤人員為判斷傷病情,得請示急救責任醫院。
五、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下:
(一)消防局:
1﹒陳請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召集各相關單位,分配任務及確定聯絡方
法。必要時得聯繫電信警察隊支援災難現場無線電通訊之橫向聯繫事
宜。
2﹒指派事故所在地及鄰近救護區之消防救護隊前往搶救,並回報救災救護
指揮科。
3﹒視事故災情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通知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開設急
救站,以收容事故傷病患。
4﹒負責事故傷病患之脫困,並採取初步之急救措施,迅速送往急救站急救
或送往最近急救責任醫院救治。
5﹒督導救災救護指揮科,隨時登記事故傷病患人數、傷病情及收集事故之
救災救護相關資料陳報縣長。
6﹒若事故情況極為嚴重,超出該醫療區域緊急醫療救護之處理能力,得由
救災救護指揮科協調相鄰醫療區域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
等跨區支援,必要時得陳報衛生局轉報行政院衛生署(南區緊急應變中
心)、內政部消防署予以必要之協助。
(二)衛生局:
1﹒會同現場救災救護總指揮官,勘查事故現場,視需要擇定安全地點,以
開設急救站。
2﹒立即動員該區有關責任醫院之救護隊及救護車等馳赴現場救援,如需開
設急救站時,應樹立紅十字站牌或旗幟,救護人員配戴由現場消防局或
衛生局人員統一發給之紅十字臂章(或穿紅十字背心)以資識別。救護
站內設置
如附件(2),可視實際狀況增減,並應將事故種類、地點、時
間、傷亡人數及處理情形等,陳報縣長及行政院衛生署。
3﹒督促急救站積極搶救自事故現場救出之傷病患,除予持續之檢傷分類及
急救處理外,並儘速依個別之傷病情況,轉送至該醫療區域之合適急救
責任醫院救治,務必給予最妥適之治療。
4﹒登錄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管理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以利各急救
責任醫院登入個案相關資料,本局彙整傷亡人數、救護情形等,陳報縣
長及局長。
(三)警察局:
1﹒派員管制交通、維護現場安全及維持災區治安。
2﹒現場進出人員之管制,以防閒雜人等進入。
3﹒劃定救護車進出路線及集結區,以利傷病患及急救所需物資之運送。
4﹒視災情之需要,協助疏散災區民眾。
5﹒罹難者屍體之協調處理及報請司法機關相驗事宜。
6﹒協助犯罪偵查事項。
7﹒將事故之處理情形,循警察通報系統,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六、消防局、衛生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之後續處理如下:
(一)消防局應就大量傷病患事故之發生原因及所造成生命、財產之損害及所採
取之相關處置情形等,立即報告縣長及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二)衛生局應請消防局提供資料,填列「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
(
如附件(3)),立即報告縣長及電傳行政院衛生署。並對事故傷病患之就醫
情形,繼續追蹤。得視情況繼續辦理災區傳染病監視、家戶衛生輔導及食
品衛生管理情形等事項。
七、其它未盡事宜,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及雲林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暨相關醫療
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