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漁民於
其所有漁船筏、舢舨遭受天然災害時,給予現金之救助及重建之協助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救助對象為遭受天然災害導致其漁船筏、舢舨沉沒、失蹤或
全毀,且該船(筏)籍設籍於本縣轄漁船筏、舢舨所有權人,並持有
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之漁業證照為限。
三、救助金之標準如下:
(一)漁船: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五
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二萬元;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五
萬元;二十噸以上者,每艘十萬 元。
(二)舢舨、漁筏:每艘一萬元。
四、本縣籍漁船筏、舢舨因天然災害引起火災致損毀者,準用第 3 條規
定辦理。
五、符合第 2 條規定之漁民,應於災害發生日起 10 日內向區漁會提出
申請,區漁會受理登記後應於 10 日內完成查明事實及勘查並核轉本
府,本府應於 10 日內完成審核,通知區漁會編制印領清冊發給救助
。
六、申請漁船筏救助金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漁船筏災害救助金申請書(附件 1)。
(二)經區漁會勘查、開具之漁船筏、舢舨災害證明書(附件 2)。
(三)漁港安檢站報案證明。
(四)漁業執照影本。
(五)區漁會填報本府之救助金統計表及清冊(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