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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或補償費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51000430號
法規體系: 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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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償金,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
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補償費,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
道,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提供使用土地因而受損害者所支付之
費用。


第 4 條
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五倍,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計
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人。
前項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後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償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償金=埋設物投影面積之 1.5倍X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X百分之五。


第 5 條
土地改良物之補償,依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及雲林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魚類及畜禽遷移補償費查估規定辦理。


第 6 條
補償費以工程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
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支付補償費總數最高以該土地當年期
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為限,使用期間如跨越年度,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
時,按各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第 7 條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地
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支付償金或
補償費。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