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警、醫連繫,本縣醫療機構及醫師應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
查,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服毒。
六、自殺。
七、其他非自然因素造成之傷害。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
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第 4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特殊貢獻者,由轄區警察分局徵得醫療機構或醫師同意後,列舉具體事實
,函報縣警察局會同衛生局簽請縣政府獎勵之;如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
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