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為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完備長期照顧服務機制及發展服務資源,特設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成為本府二級機關。
(二)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三)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四)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督導整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行政
機關及民間之相關資源。
(五)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修正。
(六)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主任(本府參議兼任)一人。
(二) 社會處處長一人。
(三)衛生局局長一人。
(四)勞工處處長一人。
(五)長期照顧相關專家、學者三人。
(六)本縣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社會處及衛生局分工負責。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政府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為無給職,非政府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出
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