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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雲林縣政府水門抽水站維護廠商年度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水管一字第1053700268號 函
法規體系: 水利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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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估水門、抽水站等防洪設施之
    各項維護保養工作維護績效,特設置水門抽水站維護廠商評鑑小組,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定本縣所管轄各水門、抽水站維護保養工作之平時督導考核表。
(二)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進行年度評鑑。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利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具有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機電工程、機械工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委員各一人。
(二)上級機關代表委員三人(營建署、水利署及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四、年度(以合約簽訂起始日為準)結束前二個月召開年度評鑑會議。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
    擔任主席。
    評鑑會議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不得開會,並有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受評廠商應將工作成果整理成冊並製做簡報及接受委員提問。


七、年度評鑑成績計算:
(一)各鄉鎮市公所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每季進行考核。
      本項考核評鑑結果佔年度評鑑成績所評比項目 10 %(督導考核表
      如附表一、二)。
(二)本府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每月進行平時督導考核。
      本項考核結果佔年度評鑑成績 40 %(督導考核表如附表三、四)
      。
(三)本評鑑小組委員對於各水門、抽水站之維護保養廠商進行年度評鑑
      ,評鑑成績由各委員所評分數平均數為本考核成績。本項考核結果
      佔年度評鑑成績 50 %(評鑑考核表如附表五)。
(四)前三項加總計算之分數為總成績 (評鑑成績總表如附表六)。


八、下年度為原維護保養工作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後續擴充之期間者,則
    年度綜合評鑑總分為八十五分以上(含八十五分)之廠商,可取得下
    年度合約優先議價權,議價不成本府得另行招標。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