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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採購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5471A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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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採購事權,設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及本府行政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發包課:政府採購法令轉頒、諮詢、本府一定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開標、決標及訂約等事項。

二、採購稽核課:工程施工查核、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及各類採購稽核監督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遴薦適當人員兼辦,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