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採購事權,設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本中心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及本府行政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發包課:政府採購法令轉頒、諮詢、本府一定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開標、決標及訂約等事項。
二、採購稽核課:工程施工查核、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及各類採購稽核監督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遴薦適當人員兼辦,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