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服務網絡,並提
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服務品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暨為利統籌辦
理性侵害業務,特設置雲林縣政府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協助推動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之研究與發展。
(三)督導、協調及執行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事項。
(四)提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五)協助、推展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七)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八)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九)其他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ㄧ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ㄧ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民政單位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單位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勞工單位代表一人。
(五)本府建設單位代表一人。
(六)本府人事單位代表一人。
(七)雲林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人至十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
一。任期內出缺補聘(派)時,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
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
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六、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
行。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
體代表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必要之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