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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一字第114261269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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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辦  法:

 

 

一、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以下人員聘(派)兼之: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本縣主管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及本縣轄內從事老人福利或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及基金會經其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派)聘;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老人福利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府社會處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派員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