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1000341號
法規體系: 水利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由本府水利處(以
下簡稱水利處)負責執行。


第 3 條
水利處受理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其收費標準為每案新臺幣十萬元
。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內容者,依前項標準減
半收費。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核減泉量等,免收
審查費。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時,得免繳第一項及第二項審
查費。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檢齊應備文件者,水利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還計畫書。
開發完成之許可案件,其實際取得溫泉泉量已達較大泉量標準者,申請人
應依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標準補繳審查費差額。
開發完成之許可案件,其實際開發所得泉量未達原申請開發泉量者,不退
還其差額;開發完成之泉質不符溫泉標準者,亦同。


第 5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
費。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申請案經駁回者,亦同。


第 6 條
溫泉法施行前已為溫泉開發者,得以溫泉現況使用報告書申請補辦開發許
可者,依第三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


第 7 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提送申請案,尚未經審查許可者,應依本標準補繳審查費
。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