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5791A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斗六、北港、斗南、虎尾、西螺、臺西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第三條  地政事務所之轄區由本府規定之。

第四條  斗六、北港地政事務所分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課辦事;斗南、虎尾、西螺、臺西地政事務所分設第一、第二、第三課辦事。

第五條  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二、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三、地目變更事項。

四、地籍管理事項。

五、地價業務事項。

六、地權調整事項。

七、土地利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第六條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地政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七條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測量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八條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十條  地政事務所設政風室者,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或未置秘書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三條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