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特設
「雲林縣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推動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業務委託民間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縣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協助及諮詢事項。
(四)縣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之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民政處、財政處、教育處、農業處、社會處、行政處、工務處、勞
工處、文化處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兼任,必要時由業務單位主辦科
長兼任;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所需工作人員,由
本府人事處現職人員派兼之。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無法出席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學校人員列席報告
或說明。
五、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