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0: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家事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0970616345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家事事件未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或加害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依保護令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應依本程序辦理。


二、未成年子女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縣,且其父或母經法院裁判、調解或
    兩造協議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或應交付未成年子女者,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向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提出申請。


三、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接獲申請人之申請後,應查閱相關裁判及其他證
    明文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完成法院命令之會面交往或交
    付條件者,得不予受理。


四、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先與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及其監
    護人、暫時監護人或其他有關照顧者人員分別進行會談,以瞭解其對
    會面交往或交付之意見;評估此會面交往或交付之適切性,經評估結
    果不宜進行子女或文付會面,得暫緩實施並將評估結果通知法院。評
    估後進行洽定會面交往和交付時間,告知雙方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並
    將會談協商結果及相關規定作成書面文件交付申請人及法院。


五、申請人應依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所訂之會面交往或交付之報到手續完
    竣後,始得進行會面交往或交付程序,得依情況酌收費用。


六、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應指派工作
    人員監督會面交往或交付。


七、工作人員應監督會面交往,保持中立並遵守保密原則,以未成年子女
    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製作觀察紀錄。


八、申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時,如有攜帶物品應先徵得中心或
    本府委託單位之同意及安全檢查後,方可於會面時提出。


九、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得取消或立即中止
    該次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之進行:
(一)指定應抵達會面交往或交付時間,無故遲到三十分鐘以上者。
(二)申請人如情緒無法控制或使用酒精、藥物、毒品或其他不利於會面
      之情形者。
(三)經發現攜帶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之器械者,本府及本府委託單
      位得請求警察人員協助執行終止會面交往或交付。
(四)違反會面交往或交付之相關規定或屢經勸阻無效者。
(五)其他有不利於會面交往或交付之情事者。


十、 申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結束後,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應注意
     之下列事項:
(一)協調申請人將未成年子女交還監護人、暫時監護人或其指定照顧之
      人。
(二)應先由監護人、暫時監護人或其指定照顧之人應依工作人員之指示
      先行離開。
(三)其他相關需提醒之事項。


十一、未成年子女交付申請人時,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交付應在指定之會面處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為之。
(二)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在會面處所將未成年子女交還。
(三)如申請人仍未依規定交還未成年子女者,監護人應向警察單位報案
      ,並得依法向法院聲請禁止或限制會面交往或交付之進行。


十二、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於子女交付申請人共同生活期間,得進行追蹤
      輔導。


十三、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因為申請人或監護人不配合之事由,致未能完
      成會面交往與交付者,應記錄詳細情形存檔。


十四、中心或本府委託單位應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露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