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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產業、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0951501258號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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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推動產、職業工會積極辦理勞工教育,以提昇勞工知能,增進
    工作效率,宣導政府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二、補助對象:雲林縣各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


三、補助項目: 
(一)鐘點費:外聘之專家學者每節一千六百元,有隸屬關係之人員每節
      一千二百元,內聘八百元。
(二)場地費:最高每場次六千元。
(三)餐費:餐盒每人份六十元。
(四)茶點費:每人次三十元。
(五)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三百元。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次三千五百元
(七)雜費:最高為以上各項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內為限。
    補助經費限於使用以上項目開支,並專款專用。


四、補助條件: 
(一)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勞工教育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二)不論於縣內、外舉辦勞工教育,每場次以人數計算,每一位參加人
      員補助新台幣三百元。
(三)申請單位辦理勞工教育補助項目僅為第三條所列各項為限,且依實
      際參加人數核實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


五、每年度每單位補助以一次為限,年度補助勞工教育經費額度預算如已
    用罄即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六、為便於年底經費核銷,各單位年度內申請勞工教育經費補助,應於十
    一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並應於十一月底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予
    受理申請。


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舉辦勞工教育十五日前函報實施計畫,並檢附經費
    概算表、課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八、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辦理完竣後二週內將參加學員名冊、簽到簿、成果
    相片、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統一收據函送本府核撥經費,並將支出原始
    憑證妥為保管,以利查核。如受補助單位所受領之補助款為支出之全
    部者,則應連同支出原始憑證送本府審核,再據以核撥經費。


九、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執行,如發現有違法情事或經費支用與補助項目
    不符者,不予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費。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