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辦理獎助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保障
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
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已完成申請設立或籌設許可之身
心障礙者庇護工場。
三、作業方式:
(一)每年度由本府視實際需要通案發函雲林縣轄區內符合獎助對象,得
向本府函送獎助計畫。
(二)由本府通案發函已完成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得依需求向本
府函送獎助計畫。
(三)已申請籌設許可者,符合獎助原則者,得逕向本府函送獎助計畫。
四、審查文件:
本項獎助,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籌設或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三)營運計畫書。
(四)核准立案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五)組織章程相關文件影本。
(六)前一年度執行庇護工場成果報告。(首次申請免附)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者。
五、獎助原則、項目及額度:
(一)獎助原則
1.採協助及部分補助性質,所需經費超出獎助範圍者,應自行籌
措。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申請或不予獎助:
(1)提出申請時,非屬已設立或已申請籌設許可者。
(2)同一年度中向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提出相關性質之計畫或已接
受相關性質之獎助者。
(3)申請設施設備獎助項目,未逾二年者,不予獎助。(須隔兩
會計年度)
(4)核定之獎助計畫未經函報本府核准修正,自行變更獎助計畫
者;但獎助款已核撥者,應予追繳。
(5)其他不合獎助目的者。
(二)獎助項目:
1.設施設備
2.房屋租金及修繕費用
3.人事費
4.行政費
(三)獎助額度及標準:
接受獎助之庇護工場第一次申請獎助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金額百分
之七十,且在新台幣壹佰萬元內為原則,第二次接受獎助金額以不
超過新台幣參拾萬元為原則;但確能籌措獎助計畫對等自籌款者,
則以專案計畫另予獎助。本府得以當年度預算情形及審查結果決定
獎助額度,並依次按實際需要獎助之。
(四)前項獎助經費應經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核
定。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七、經核定補助之計畫,依會計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宜。
八、本要點自頒發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