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聯繫執行中央訂定之外籍勞工政策,加
強對本縣外籍勞工之輔導管理及對非法外籍勞工之取締等事項,特設置
「雲林縣外籍勞工管理協調聯繫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爰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外籍勞工動態管理之聯繫執行事項。
(二)外籍勞工體檢管理之聯繫執行事項。
(三)外籍勞工輔導管理之聯繫執行事項。
(四)外籍勞工稅賦之聯繫執行事項。
(五)取締非法外籍勞工之聯繫執行事項。
(六)外籍勞工仲介機構管理輔導之聯繫執行事項。
(七)其它有關外籍勞工業務之聯繫執行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勞工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工務局局長
(五)本府行政室法制課長
(六)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七)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長
(九)勞工保險局雲林辦事處主任
(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十一)雲林縣工業會代表一人
(十二)雲林縣總工會代表一人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專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報幕僚業務;置秘書二人,由本府勞工局勞動條件課長及雲林縣警察
局外事課長兼任,襄理本會報幕僚及聯繫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
就本府勞工局、雲林縣警察局及有關業務機關(單位)指派人員兼辦。
五、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報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任務各相關外籍勞工業務單位權責分工事項如下:
(一)勞工局→有關外籍勞工動態通報備查、勞資糾紛協處、緊急安置、
法令宣導及諮詢、違法之行政處罰、育樂休閒活動等事項。
(二)警察局→有關外籍勞工居留証之核發、動態管理、違法案件之查
緝、移送、收容、遣返、偶發衝突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治安管理等事
項。
(三)衛生局→有關外籍勞工體格檢查等健康管理事項。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南區就業服務中心→有關外籍勞工
聘僱、仲介及轉換雇主等事項。
(五)工務局→督促公共工程得標業者所用工程人力有關外籍營造工之相
關規定事項。
(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有關外籍勞工在台期間之稅賦等相關
規定事項。
(七)勞工保險局→有關外籍勞工在台期間之勞工保險等相關規定事項。
(八)雲林縣工業會(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協助各業務單位、雇
主、外勞之翻譯、諮詢服務、育樂活動承辦等事項。
八、執行本會報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