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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替代役役男督勤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兵管字第9008000999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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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服勤單位,係指替代役役男
      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
(二)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二十六條: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
      實施勤務督導。
(三)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內役字第九○七八九三五號函訂定「
      內政部督導訪問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實施計畫」。


二、目的:為瞭解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狀況,督促役男嚴守紀律,有效
    發揮工作效能,發掘問題,改進缺失,爰訂定本要點。


三、對象:本縣各服勤單位。


四、地點:本縣各役別替代役役男之服勤處所及住宿地點。


五、督導項目及任務編組:
(一)督導項目:
      1.役籍資料是否依規定保管、填註。
      2.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背面是否依規定填寫、校正。
      3.服勤時是否穿著替代役制服及配件。
      4.役男儀容是否整潔。
      5.役男是否於期限內收到薪資及主副食匯款。
      6.請假是否按照規定。
      7.內務及環境是否保持整潔。
      8.生活、勤務管理是否合理。
      9.是否派員管理並實施早晚點名。
      10.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建議事項)。
(二)任務編組:由役政單位派員督勤。


六、實施方式:
(一)定期督勤:
      1.由役政單位按月排定督勤輪值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事故或特
        殊情形,得變更督勤人員或內容。
      2.督勤人員應配帶本府人員識別證並依排定日期於日、夜間前往督
        勤。
      3.各組督勤人員督勤後,應於二日內填寫督勤紀錄表(如附件一)
        備查。
(二)不定期督勤:
      依服勤單位勤務特性及役男生活管理等事項,得視需要隨時以電話
      抽查(如附件二)或個案督訪方式實施。


七、經費: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撥補本縣相關經費支
    應。


八、其他: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