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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0: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幼字第0980601959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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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第三條
    第二款規定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
    自付之保險費補助,特訂定本計畫。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或少年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
    稱申請人)得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
    險費:
(一)設籍於本縣且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
(二)兒童或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四)動產:家庭動產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1.家庭存款本金。
      2.有價證券。
      3.投資:。
      4.其他動產。
(五)不動產:家庭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1.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
      2.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本計畫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辦理。


三、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或少年戶籍所在地
      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之財產證明與所得證明。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切結書。
      5.申請人印章。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者,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未依限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四、接受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妥文件並經鄉鎮市
    公所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
    算。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於補助資格喪失,停止補助準用之。


五、本補助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
      1.訂定補助審查作業實施計畫。
      2.年滿十八歲少年補助資格取消。
      3.彙整合格與異動媒體資料送全民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
        。
      4.本案之督導及宣導。
      5.依據各鄉鎮市公所撤銷函文,函請健保局配合提供應繳回金額並
        據此向申請人追回補助款。
      6.資料庫維護管理。
(二)鄉(鎮、市)公所:
      1.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核定。
      2.財稅資料查調: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申請人全戶
        人口所得及財產資料並據以審核,有關造冊函查之資料,應依稅
        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保密責任。
      3.當月 15 日以前核定名冊,最遲應於每月 25 日前送府彙整,異
        動名冊最遲應於每月 2  日前送府彙整。
      4.資料建檔及維護。
      5.每年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核定。
      6.協助本府向申請人追回補助款。


六、鄉(鎮、市)公所審核未符合本計畫之申請資格者,應於通知書中載
    明,申請人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資料補正或重新提出申請,當月 15
    日前業經各鄉鎮市公所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當月 16 日以後核
    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撤銷其補助,本府
    依據各鄉鎮市公所撤銷補助函文函請健保局配合提供申請人應繳回金
    額並據此向申請人追回補助費。申請人依規定繳回補助款,本府會將
    補助款繳入本府接受內政部(兒童局)補助代辦經費項下,並於每年
    6 月底及 12 月底繳回內政部兒童局;申請人未依規定繳回補助款,
    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者。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八、對於已核定補助者,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每年應對已核定補助之
    舊案重新審核並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通知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重新提出申請。


九、除少年年滿十八歲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兒童及少年如有戶
    籍或家庭內人口異動時,辦理原則如下:
(一)兒童或少年戶籍遷出本縣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
      鄉(鎮、市)公所申報,並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
      提出申請。
(二)兒童或少年戶籍於本縣內遷徙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
      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遷出地之鄉(鎮、市)公所應通報
      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並副知本府社會處。
(三)兒童及少年家庭內人口異動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
      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鄉(鎮、市)公所並應重新審核其補助
      資格。


十、有本計畫第七點所定情形之ㄧ且已補助者,各鄉鎮市公所發現有應不
    予補助情形,各鄉鎮市公所應撤銷申請人之補助並函文本府、內政部
    兒童局。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