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令依據:
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之。
貳、適用範圍: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各地政事務所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地
價調查估計作業應依本規定辦理。
參、作業程序:
一、訂正有關圖籍及晒製地藉藍晒圖:
(一)地籍藍晒底圖與正圖校對厘王:
1.土地分割、合併、新登記、坍沒、界址調整及地目變更等,地政
事務所應即訂正地籍正副圖及地籍藍晒圖,並將地籍異動資料於
次月十五日以前函送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訂正地籍藍晒底圖。
2.地籍正副圖、地籍藍晒底圖與土地登記簿三者應保持正確一致,
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訂正。
(二)晒製地籍藍晒圖:
按作業必需之地價分布圖、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圖等不同用途
,分別晒製不同比例尺之地籍藍晒圖供用。
二、調查地價實例: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一)地價資料之蒐集。
1.各地政事務所應指熟悉土地估價人員依照下列方法調查土地買賣
、交換、標售、拍賣、讓售、典押、租賃、公證等資料。
(1)依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向當事人、四鄰、土地估價業人員、
地仲介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發機關等調查土地買賣
、交換、設定典權等價格資料。
(2)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調查公有土地標售、讓售等價格資料。
(3)向當地法院調查房地買賣、租賃之公證登記價格,與不動產之
拍賣價格資料。
(4)向金融機關調查有關不動產抵押之估價資料。
(5)向當事人、四鄰、房地產仲介人員調查防地租賃實際租額、押
租或保證金等資料。
(6)向稅捐機關調查公司或法人團體之土地或房地交易價格資料。
2.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應先查明是否屬左列特殊交易情形或特殊土
地情況,如屬特殊者,應調查其鄰近相似條件之土地或房地之市
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合理買賣總價格:
(1)特殊交易情況指法院拍賣、急售、債務清償、競標、人為哄抬
、利害關係人之買賣、買賣價格於當地顯然偏高或偏低等。
(2)特殊土地情況指買賣標的包括畸零地、公共設施預定地、相鄰
土地、放寬建築強度之土地等。
3.本府及地政事務所辦理地價工作人員,應經常注意新聞媒體及網
路上刊載之房地出售、出租、頂讓籍預售房屋之分類廣告,並視
需要派員前往調查其實際價格,與鄰近土地之一般地價動態。
(二)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
1.編造:
(1)調查所的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
表,表內毋庸記載者,應以斜線劃去,並註明調查日期及加蓋
職章。
(2)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一之一至之二,收
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二之一至之二。
2.審核:
(1)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每半個月彙整一次,送由課長
、主任審核,並加蓋職章註明審核日期。
(2)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內
應行填載之各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詳予審核
;如對其資料有懷疑時,應即另行派員複查,經複查後認為原
調查正確,則複查人員應於「承辦員」欄位加蓋職章並註明複
查日期,反之應重製調查估價表連同原調查估價表一併送核。
3.整理:
審核確定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鄉、鎮、市為單
位,調查先後順序,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自 1. 起
逐年編流水案號;暫時裝訂成冊,以供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三、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
(一)應調查之資料:
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
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
他影響因素等項。
(二)調查方法:
1.應調查之資料,由地價調查人員實地調查或勘察,其中土地使用
管制資料,都市土地向本府工務局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工
務)單位查詢;非都市土地則查閱土地使用編定圖冊,必要時並
查閱土地登記簿;另外土地改良(分為建築基地改良、農地改良
、其他改良)資料,應向本府工務局或鄉(鎮、市)公所建設(
工務)單位查詢。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四、製作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
(一)以鄉(鎮、市)為單位,利用前一年之地價區段略圖繪製地價分佈
圖,圖上並應標明地段別、主要道路、明顯之建築物或設施。
(二)買賣(收益)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下:
1.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應先依照本府所訂之「調整至估價
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地價─指辦理公告土
地現值作業當年之二月二十八日,例如辦理八十九年公告土地現
值作業時,則應調整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地價。
2.由作業單位視分佈圖及地價區段範圍大小,依下列二種方式,擇
一辦理:
(1)於分布圖上相關或適當位置加蓋方形戳記,並將實例之編號及
單價填載於戳記內。
例如:
┌───┬───┐
│編號 │單價 │
├───┼───┤
│ │ │
├───┼───┤
│ │ │
└───┴───┘
(2)將實例之編號及單價,註記於三角形小紙片,再將紙片尖端粘
貼於分布圖上相關位置。
例如:
┌───┐
│編號 │
├───┤
│單價 │
└───┘
五、劃分地價區段並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一)劃分地價區段:
1.區段劃分之方法:
(1)由承辦員攜帶地籍藍晒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
勘查,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
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
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
藍晒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
為同一地價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
用且其他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
地價區段。
(2)地價區段按其所處位置、繁榮程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下
列規定處理之:
A.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
指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
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如下:
a.地價區段界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準。
b.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為起
訖,但繁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為兩個以上之區段
。
c.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由各鄉(鎮、市)主辦人員、課長
及主任視實際情況擬定,經地政局副勘後決定。
d.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份繁榮程度有明顯變動
者,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B.一般路線價區段:
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街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
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其適當範圍應參
考各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一般之宗地深度予以斟酌劃
設,原則上以臨道路第一筆土地為準,但該筆土地深度過深
或過淺時,可將該筆土地劃屬兩個區段,或在增加後面一筆
。
C.一般區段:
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般地區,
依劃分地價區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地價區段界線,應以
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使用管制、使用情形或道路、
溝渠等易以辨識之自然界線為準。但情形特殊者,得以示當
之地籍線為之。
2.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1)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類別,為影響地價
之主要因素,在畫分區段前,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
合理劃定區段界線。
(2)區段劃分時,承辦員務必親自至實地勘查其實際情況。
(3)劃分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址
為輔;面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宜劃為不同
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就土地界址。
(4)同一地價區段範圍內如有特殊之土地,應以紅色筆加以圈劃,
作為檢討時應否併為同一區段之參考,如情況相差不多,儘量
避免單獨將一、二筆土地另行劃分一區段,但其地勢與毗鄰土
地顯不相當,且地價有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區段。
(5)流失地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其地價與一般土地必然相差甚鉅,
宜勘查後另劃地價區段。
(6)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價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7)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
十三條辦理並參照本府編印之「查估圖例劃分地價區段」。
3.複查地價區段:
課長以上人員於審核時,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整之地區,應前往
實地複查。
(二)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
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其用表格式及填寫
說明詳附件三之一至之二。
六、繪製地價區段圖:
地價區段劃分完竣且地價區段勘查表經核定後,地政事務所應於重新
規定地價或地價區段範圍有變動時,依下列規定繪製地價區段圖二份
,地價區段略圖一份(供評議時說明用):
(一)用圖:
1.地價區段圖:
以五百分之一或六百分之一、一千分之一、一千二百分之一、三
千分之一地籍藍晒圖繪製為原則,如可以確定各宗土地所屬區段
,亦得選定適當比例尺之地籍藍晒圖予以繪製。
2.地價區段略圖:
其用圖比例尺由地政事務所自行斟酌實情繪製,每鄉(鎮、市)
以繪製一圖為原則,但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應分別繪製。
(二)繪製方法:
1.地價區段界線:
以紅色實線表示,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中,如同一街道劃為兩個
或兩個以上區段者,應在區段與區段間劃明界線,並以箭頭「←
‧→」表示各區段之起訖。
2.區段號:
以鄉(鎮、市)為單位,自左上角往右下角由上而下編列,又區
段號碼,應加蓋於各區段之中央適當位置;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
以紅色雙圈「◎」表示,一般路線價區段及一般區段以紅色單圈
「○」表示。
3.區段地價:
每一區段之上期地價,一律用籃色戳記加蓋於區段號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等字之下方,當期所擬訂之地價,以紅色戳記加蓋於
上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之下方,經評議修正之地價,以黑色
戳記加蓋於擬訂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之下方,其數字以阿拉伯
數字表示,大小應力求與區段號碼之大小相稱,其格式詳附件四
。
4.區段圖之校對及用印:
區段圖繪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後,於該藍晒圖背面由承辦員蓋
職章並註明查勘年期,經地政事務所課長、主任審核後,送由本
府地政局主辦員、地價課長及局長等核章。
5.區段圖摺法:
以長三十公分,寬二十公分為準,並於摺妥後之正面加蓋有邊之
戳記,其格式詳附件五。
七、估計區段地價並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一)估計有買賣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買賣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布圖上已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土地合
理買賣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
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二)估計有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有收益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布圖上之土地合理收益單價,求其中
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以上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合理買賣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價
或土地合理收益單價,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取其
中項價格為中位數,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兩項價格之平均數為
中位數,買賣實例為一個時,以該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為
中位數。
(三)估計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1.各地政事務所應依據內政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台(83)內地
字第八三七三八一八號函頒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
表之製作及應用方法」製作轄內各鄉(鎮、市)影響地價區域因
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2.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兩個以
上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相同,且已依前二項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
段,作為基準地價區段,按所屬鄉(鎮、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
評價基準明細表進行區域因素修正,調整得出目標地價區段之區
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四)估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應切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元表示之,其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之:
1.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個位
數以下四捨五入。
2.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
十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3.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千元者,計算至百位數,百位數以
下四捨五入。
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其區段地價之尾
數,計算至個位數,個位數以下四拾五入。
(六)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調
方式如下:
1.同一鄉(鎮、市)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之平衡,由地區承辦員
自行處理。
2.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內鄉(鎮、市)間之平衡,應由該所主任負責
處理。
3.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或毗鄰縣市間之平衡,由地政局長負責協調
處理。
(七)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六之一、之二、之三、
之四、之五、之六。
八、編造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
(一)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應按估價結果編
造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並詳加校對後,以鄉(鎮、市)為單
位裝訂成冊,經主管課長、主任審核後,送由縣政府地政局主辦員
、地價課長及局長等核算。
(二)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七之一至之二、之
三、之四。
九、評議及報內政部備查:
(一)地政事務所辦理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條
或第四十六條規定送交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時應準備之
資料如下:
1.地價區段圖二份。
2.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數份。
3.地價區段略圖一份。
4.○○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土地現值比較分析表
(格式及計算公式詳附件八之一至之二)。
5.每一地價區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除
外)應檢齊下列相關資料:
(1)地價區段勘查表。
(2)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3)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無買賣或收益實
例者免附)。
以上每一地價區段之資料,應按上開順序裝訂。
(二)報內政部備查:
1.本府於地價評議結束後,應作成紀錄並於土地地價(現值)評議
表及地價區段圖封面加蓋印信並敘明「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地
價評議委員會第○次會 議評定」字樣。
2.地價評議結束後七日內,應將下列資料函送內政部備查:
(1)會議紀錄。
(2)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
(3)○○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土地現值比較分析
表。
3.評議結果經備查後,本府應將核定之地價區段圖及土地地價(現
值)評議表各份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另一份存檔。
十、計算宗地地單位地價:
地政事務所應依備查結果按「公告土地現值電腦化作業系統規範」之
規定,將區段地價輸入電腦,並列印區段地價資料。經承辦員校對、
課長複核、主任核閱無誤並逐級核章後,據以計算宗地單位地價並列
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格式詳附件九)。宗地單位地價以每平方公尺
新台幣元表示,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應依本府訂定之「雲林縣繁榮街道路
線價區段宗地地價計算原則」之規定計算。
(二)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三)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
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十一、編造土地現值表(公告地價表):
(一)地政事務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函頒「公告土地現
值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之格式列印土地現值表、經承辦員
詳細校對無誤後,依所需份數印製,並按鄉(鎮、市)別裝訂成
冊,送由本府加蓋印信,作為公告閱覽及分送有關機關之用。
(二)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應另行編造公告地價表,用表格式及編造
說明參照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辦理,惟表內「公告土地現
值表」及「公告現值」等字應修正為「公告地價表」及「公告地
價」。
(三)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十之一至之二、之三、之四。
肆、依本作業規定編造之各種圖、表,應由地政事務所妥慎保管,如由承
辦員保管者,於離職時應列入移交。
伍、附件:
一、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及填寫說明
二、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及填寫說明
三、地價區段勘查表及填寫說明
四、地價區段圖之地價區段號碼、區段地價戳記格式
五、地價區段(略)圖封面格式
六、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及填寫說明
七、土地地價(現值)評議表格籍編造說明
八、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情形語比較分析表格式
九、宗地地價計算清冊格式
十、公告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