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其生活上、經濟上之困難,並保障
被害人權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生活獨立、自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承辦單位。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設籍雲林縣(以下簡稱本 縣)、符合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且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合法居留本縣之大陸及外籍人士。
四、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五、本要點之補助,應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但經社工員評估
有需要者,不受六個月的限制。補助項目如下:
(一)房屋租金及旅館庇護安置補助費用:因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為保障被害
人之安全,免於再次受到暴力,而需支出之相關安置費用者。
(二)醫療補助費:因家庭暴力事件傷害需醫療費用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者。
(三)法律訴訟補助費:因家庭暴力事件遭受傷害需進行法律訴訟 而申請人無
力負擔費用者。
(四)緊急生活扶助費: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本人未
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五)心理輔導及治療補助費:因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經評估需 接受心理輔
導及治療,而全民健康 保險不給付者。
六、房屋租金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經緊急安置後或社工(師)員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無力負擔租金者
,租金補助同一案件同一事由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補助期限最長以六
個月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社工(師)員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
三個月。
(二)申請人須檢附被害人房屋租金補助申請書、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
、社工(師)員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領據正本、房屋
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於申請人承租房屋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七、旅館庇護安置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經社工(師)員評估有需要並轉介安置於旅宿業者,安置費用補助
同一案件同一事由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四百元;親屬偕同住宿者,每日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次補助期限最長以七日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
社工(師)員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再延長七日。
(二)申請人須檢附庇護安置費用補助申請書、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
社工(師)員個案評估摘要報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領據、旅宿業開立
之收據正本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申請人應於安置之日起三
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八、醫療費用補助項目:
(一) 掛號費(含回診之掛號費)。
(二) 診斷證明書或診療費用。
(三) 自購藥材及特材費。
(四) 部分負擔費。
(五) 診察費。
(六) 體檢費(限受緊急庇護人員)。
(七) 其他特殊事項(經專案核准者始得申請)。
醫療費用補助額度: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元,但經本府專案審核評估,確有
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各項給付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
署)及衛生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採醫療院所掛帳方式辦理:由申請人至健保署特約醫療院所治療及驗傷時,
告知醫療院所受到家庭暴力,且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由醫療院所協助申請人
之必要醫療後,由醫療院所除依健保署規定向健保署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外,並按月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醫院收據正本、醫療費用明細表、領
據正本、診斷書影本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無則免附)各乙份,以公文向本中
心提出申請。
(二)採自行付費方式辦理: 備妥領據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診斷證明書或驗
傷單影本、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申請人應
於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九、法律訴訟費用補助項目:
(一)律師委任費。
(二)律師諮詢費。
(三)律師撰狀費。
(四)裁判費及郵資。
法律訴訟費用補助額度:
(一)律師委任費:每人同一案件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包含律師諮詢、
出庭、閱卷、撰狀等)。
(二)律師諮詢費:每人同一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三)律師撰狀費:每人同一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四)裁判費及郵資:每人同一案件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前項律師委任費、律師諮詢費、律師撰狀費有競合情形者,僅補助律師委任費。
法律訴訟費用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律師委任費、諮詢費及撰狀費:由申請人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
、法律訴訟費補助申請書、律師費收據正本、委任狀、訴狀或訴訟判決(裁
定)書影本、領據正本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於訴訟繫屬後三個月內,向本中
心提出申請。
(二)裁判費及郵資:本中心評估申請人無力支付,應請申請人填妥法律訴訟費用
補助申請書與領據正本,由中心協助至法院繳納裁判費及郵資,事後檢附繳
費明細(收據)正本及購買郵票證明,連同申請人法律訴訟費用補助申請書
、領據正本及社工(師)員個案評估摘要報告,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十、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依政府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同一案件
同一事由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酌予延長一次,延長
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申請人須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緊急生活扶助費申請書、相關身
分證明文件、社工(師)員個案評估摘要報告、領據正本及存簿封面影本向本
中心提出申請。
十一、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項目:
(一)個別心理輔導費與治療費。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
(三)團體心理治療費。
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額度:
(一)個別心理輔導費與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
為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
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由本中心轉介者,為維護及確保申請人之權益,得由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
構檢附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申請書、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明細表、治療或輔
導紀錄摘要表、領據正本及申請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未經本中心轉介,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治療或輔導者,
得於接受心理輔導與治療後三個月內,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
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申請書、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明細表、治療或輔導紀錄
摘要表、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治療或輔導機構收據正本、領據正本及申請人
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十二、各項申請補助案經本中心審查後,應於收案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單位)審查
結果。前項申請案有退查或退補助資料以申請人最後補正完成日起算。
十三、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性者,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知本中心停止補助。
十四、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繳回款項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