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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斗六市污水處理廠區段徵收測量、地籍整理及土地分配作業服務甄選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89 府地發字第8907200285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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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之一。
(二)「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暨「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二、甄選廠商資格: 
(一)依內政部訂頒「省(市)縣(市)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
      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規定審查通過之機構,營業項目具
      有與測量及地籍整理作業相關者,其登記資本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
      (含)以上者。
(二)需有完成測量或地籍整理作業經驗並提出委託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
      者。
(三)於技術服務建議書中所提之參加工作人員需檢附任職該機構一年以
      上之證明。
(四)參加之工作人員中應置專任地政及專任測量專業人員,並須有辦理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土地分配作業經驗之人員。其資格如下:
      1.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併計三年以
        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1)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特種考試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
          格者。
     (2)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3)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2.測量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測量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並有測量經驗三年以上:
     (1)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特種考試測量類科考試及格者
          。
     (2)大學以上測量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者。
     (3)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五)參選單位若由兩家以上以聯合承攬方式參與應甄,需附聯合承攬協
      議書,其所提之服務建議書中應載明各單位之工作範圍與權利義務
      (含各期工作款之分配 比例),若經評審議價取得簽約權,應共
      同具名簽約負責。


三、委託工作內容: 
    受託單位辦理本區之測量工作應依據「省(市)、縣(市)地政機關
    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平均地權
    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其他
    相關法令及甲方指示事項辦理,其受託辦理工作內容詳如本案契約書
    草案。


四、技術服務建議書應以中文橫式書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以供本
    府評審。
(一)貴機構之簡介(如成立時問、現有資本額、財務狀況、負責人、組
      織架構、人力編組及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有效
      繳納稅證明文件等)。
(二)貴機構過去接受委託辦理測量、地籍整埋及土地分配作業相關案例
      之概述及實績證明文件。
(三)辦理本次技術服務工作計畫主持人及工作人員姓名、學經歷等。
(四)辦理本案之工作方法、經費分配及配地程式資料庫建立技術移轉教
      育訓練計畫。
(五)對本案建議事項等。


五、技術服務建議書送達時問、地點:
(一)服務建議書:
     參與甄選之機構需於民國八十九年月日(以郵戳或本府收件章為憑
      ),將技術服務建議書壹式十五份(以 A4 單面紙張依序編製成冊
      )及估價單寄(送)達本府投標信箱,逾期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
      件,參與應徵之機構不得有任何異議;獲得議價之廠商,其議價金
      額不得高於其估價金額。
(二)資格證明文件及資格審查:
      參予甄選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檢具:
      1.商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
      2.章程影本。
      3.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4.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影本。其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由本府相
        關人員審查各項證件,不符規定者將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參與
        甄選者不得異議或主張任何權利,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參加簡
        報。


六、甄選辦法:
(一)參與甄選之機構所送之技術服務建議書無論中選與否概不退還,本
      府亦不予任何補助。
(二)本府將成立評審小組,審查各參選機構所提出之技術服務建議書及
      聽取各參與甄選單位之服務計畫簡報,以評定優先順序(惟評定結
      果亦得為不足額或均不錄取),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議價;
      其不依本府指定日期到場參與議價程序者,喪失其權利不得有任何
      異議,全部議價不成時本府得重新辦理甄選。
(三)議價成立後獲選之應徵機構,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將正式契約書拾
      份提報本府辦理簽約手續,非經本府同意故意拖延達五日者,視同
      棄權論,本府並得與次一名之機構另行議價辦理簽約手續,原獲選
      之機構不得有任何異議。
(四)本案甄選其法律上之性質為要約之引誘,在本府與得標之應徵機構
      簽定契約書前,本府得隨時終止、廢除或增刪本案甄選作業或本須
      知所附之契約書內容,對於本須知如有疑義其解釋權屬本府,所有
      參選者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
(五)簡報之程序及時間與評審標準詳如附表,簡報地點另行通知。


七、保證責任:
    獲選之機構應覓具二家以上殷實鋪保作為保證人,且其中一家須與具
    符合投標者同資格,本府如認為不合格須另行覓保時獲選之機構不得
    拒絕。


八、其他:
    參與甄選之機構若未依規定時間到場簡報者,仍保留其參選資格。惟
    該項目不予給分。得標應徵機構應於確定得標後十五日內,依所附契
    約書之內容擬定辦理之工作計畫及進度,經本府同意後作為契約書附
    件併同執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