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之
管理,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地政事務所應設置地籍資料庫,地籍資料庫之設置以一處為原則,
其因廳舍建築或業務需要得分別設置,但仍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管理
。
地籍資料庫應存放下列資料:
(一)土地建物登記簿、登記案件申請書及收件簿。
(二)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之土地建物地籍整理清冊、地籍異動清冊(異動
登記簿)及地籍異動索引表等資料。
(三)地籍正副圖、藍晒圖、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圖、土地複丈成果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藍晒底圖、膠片圖及有關表、卡、簿等資料、
測量案件申請書及收件簿。
(四)地價資料。
(五)各項謄本申請書及其收件簿。
(六)地權資料。
(七)地用資料。
(八)規費收繳憑證。
(九)其他地籍資料。
前項一至七款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訂成冊後歸檔,並編造
管理清冊,第二點所列地籍資料之保存年限,除第八款依會計法有關
規定辦理,其餘詳如地籍資料項目及檔案保存年限一覽表(如附表一
),在未依規定銷毀前,均應列入移交。
三、每日所用之空白權利書狀用紙號數應逐日依序登載於書狀用紙管理簿
(如附表二),由領用人員與管理人員蓋章。
四、空白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表三)於次月五
日以前呈報主任核定;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
即報告單位主管及主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
查考。作廢之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如附表三)
於次月五日以前送請本府核備後,依規定程序銷毀。
五、登記簿應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登記簿應以辦理登記人員使用為原則。
(二)登記人員因業務需要使用登記簿者,應於地籍資料庫逕自取用,用
畢後應即歸位,不得攜離地籍資料庫。
(三)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
裝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之。
(四)登記簿用紙損壞不堪使用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辦
理。
(五)舊有登記簿如需攜離資料庫,應填寫調用單(如附表四)依規定向
管理人員調用,並限於下班前全部歸還,如有逾限,管理人員應即
追查,其他工作人員需調用時亦同。
(六)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
列印之登記簿,應依地號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異動登記簿則應
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並製作地籍異動索引將時間與地號
連結,以便利異動登記簿之查詢。
六、地籍圖、建物測量圖、建物成果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地籍
資料庫內辦理為原則,如需調離資料庫辦理,應以調用單向管理人
員調用,其調用辦法與舊有登記簿之調用同。
(二)地政事務所應備一份藍晒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
申請閱覽之用。
(三)閱覽時應於指定地點為之,並不得吸煙描繪或有污損圖面之情事,
違者管理人員應即停止其閱覽。
(四)地籍圖及藍晒圖應依段別分別按圖號順序放置。建物測量圖及測量
成果圖以段或小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裝訂一冊,並編列
冊數,永久保管。
複丈圖應按地段圖號分年彙集,每五十幅裝訂一冊,編列索引、永久
保管。
七、地價區段圖(含略圖)應按年度、鄉鎮市別、地段圖幅號等分類,並
設置管理簿(如附表十一)妥善保管之。
八、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庫應設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應以編制內
優秀人員擔任,並得視業務情況調派適當人員協助之。資料庫管理人
員應隨時注意門禁,嚴守圖簿不離庫規定。
九、地籍資料庫之管理,應由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全權負責,調閱地籍資
料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調閱者,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得隨
時制止之,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主管課長及主任處理。
十、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蟲等安全設備,並嚴禁
煙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平時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以確
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十一、地籍資料庫嚴禁攜帶私人提袋、物品進入,於入口或適當地點設置
私人物品存放處,供工作人員放置物品。
十二、地籍資料庫應設置資料查閱處,並得提供鉛筆供抄錄資料需要時使
用,嚴禁持用鋼筆或原子筆入庫。
十三、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資料庫:
(一)在資料庫內之作業人員及其主管人員。
(二)經業務主管准許之本所其他因公需進入資料庫人員。
(三)各公務機關派遣閱覽登記簿或地籍資料之人員。
(四)上級人員巡查業務或經業務主管准許進入參觀之來賓。
第三款人員應執其服務單位之文件並佩帶識別証,經管理人員核對
相符予以登記(如附表五),始得進入資料庫,並由管理人員提供
所需資料於指定地點閱覽或描繪,完畢應將調閱資料交還管理人員
點收,不得擅自取放
十四、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親自加鎖。非上班時
間使用地籍資料庫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人
保管,非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遇有偶發緊急狀況啟用,事後應簽
報。
十五、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料,應於每年十二月月底總清查一次,
並將清查結果(如附表六、七)陳報本府備查。
十六、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清點或清查地籍資料應於每日下班後或非辦公
時間加班辦理,以免影響業務之正常進行,所需加班費,應依照規
定發給。
十七、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之服務成績應由主管課長隨時考核紀錄,作為
年終考績之參考,如負責盡職者應從優考核,如管理有缺失或不盡
職情形,各級主管應負連帶責任,遇有具體優劣事蹟者,並得隨時
獎懲。
十八、地籍資料庫管理所需經費,地政事務所應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九、經整理造冊後,逾保管年限或毋需再保管之檔案,除規費收繳憑證
檔案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銷毀外,其餘逾保存年限之地籍資料由
該管地政事務所制定檔案銷毀計畫(附表八)及檔案銷毀目錄(附
表九),函報縣政府行政處、地政處,應選擇乙宗及具有文物保存
價值者,妥為裝訂保管,以供參考。
二十、地政事務所繕造銷毀清冊時,如發現檔案有遺失者,應另繕造遺失
清冊(如附表十),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府核辦。
廿一、檔案銷毀清冊,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併同有關管理清冊,妥為管理
並列入移交,以備查考。
廿二、每年三月至五月為地政事務所檔案清理期,逾保管年限之檔案資料
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